| 一、 | 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 二、 | 113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相關規定已公開於本會行政資訊網https://www.cip.gov.tw(為民服務-主動公開資訊-獎補(捐)助情形-公益彩券回饋金專區)。 |
| 三、 | 計畫申請對象: |
| (一)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 (二) |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
| (三) |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原住民族人口數達500人以上 |
| (四) | 民間團體: |
| 1、 | 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不含政治團體,需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
| 2、 | 非原住民團體,則為設立目的與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有關之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為優先。 |
| 四、 | 計畫申請單位及額度(每1單位至多申請1件計畫為限): |
| (一) | 地方性第一級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為原則。 |
| (二) |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
| 1、 | 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
| 2、 | 依法設立之地方性民間團體: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為原則。 |
| (三) | 區域性計畫:全國性民間團體/實施範圍需跨2個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區域/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
| 五、 | 計畫受理期限: |
| (一) | 地方性第一級及區域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45個日曆天內(即112年5月11日)函送本會,逾期者不予受理。 |
| (二) |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
| 1、 | 由各地方政府受理轄內單位申請,並辦理初審作業;受理期間自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30個日曆天內(即112年4月26日)止為原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