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臺灣紅龍果拓展外銷新興市場分級包裝獎勵期間自本(114)年6月20日至11月30日止,外銷業者及供貨單位應於本年紅龍果獎勵外銷期間(11月30日)結束後,檢具契作契銷及外銷相關憑證,包括合作意願書、目標市場藥檢報告、供貨證明(交易三聯單)、蒸熱場採樣查核紀錄表、出口報單(含海運提單)、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及產銷履歷驗證書等影本資料,送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按其符合獎勵標準之實際蒸熱處理(供貨單位)或出口(外銷業者)批次數量結算核撥分級包裝獎勵。
倘有本辦法注意事項所列情事者,不得申領本獎勵或農糧署各果品分級包裝獎勵,已核發者應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