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東縣政府113年1月4日府授農防字第1130000002B號公告內容如下:
主旨:公告本縣辦理 「犬丶貓晶片植入及寵物登記」事項。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及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相關法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加強民眾飼養犬貓管理責任及提升寵物登記意願,俾利犬貓源頭管理工作執行。
二、實施期間:自 113年1月1日超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所有犬、貓。
四、實施方式:設籍本縣,年滿十八歲之飼主攜帶犬、貓至本縣登記站或動物保護防疫宣導會場辦理。
五、實施要領:
(一)本縣轄內所有出生日起4個月內之犬隻必須辦理寵物登記。
(二)寵物登記管理終身辦理一次,另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則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晶片植入、寵物登記由寵物登記站執行,採電腦綱路登入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綱辦理寵物登錄作業,
寵物登記站須下載列印乙份寵物登記證明文件予飼主留存。
(四)飼主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寵物登記站收費標準:
(一)寵物晶片植入規費,毎隻收取新臺幣(下同)0元。
(二)新辦寵物登記費:未絕育犬貓每隻收取100元,已絕育犬貓每隻收取0元。
(三)寵物變更飼主登記費,犬貓每隻收取100元。
(四)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五)經本縣核發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業者,其所飼養之繁殖用犬貓登記費250元,買賣用犬貓登記費100元。
七、有下列情事者,其登記費及晶片植入規費得予全免。本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
下鄉犬貓狂犬病疫苗注射活動、動物保護宣導活動及配合本縣犬貓絕育計畫活動,免收登記費及晶片植入規費。
八、使用之寵物晶片由本縣動物防疫所提供。
九、本公告事項之紇行,犬隻未依規定植入晶片及完成寵物登記者,
依 「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十、臺東縣受委託之寵物登記機構名冊及公告掃描檔案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