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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申請資格及條件 |
應備文件 |
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
(一) 原住民於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者。 (二) 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申請: 1.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他方式排除使用。 2.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3.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用,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施設。 4.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5.77年2月1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 關於終止租約 |
增編 1.申請書 2.普通印章 3.戶口名簿 4.其他足茲證明文件(租約)一份 5.四鄰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6. 使用分區證明一份(如土地謄本上的使用分區是空白才需要申請) |
劃編 2.普通印章 3.戶口名簿 4.77年2月1日以前手抄戶籍謄本 5.房屋稅籍證明或裝水及裝電證明一份 6. 其他足茲證明文件(租約)一份. 7. 四鄰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8. 使用分區證明一份(如土地謄本上的使用分區是空白才需要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