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申請書]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 管機關許可。」;同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請詳閱附件檔申請書之「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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