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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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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
*本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1.身份證(戶籍限臺東縣) 2.印章 3.一吋彩色照片3張 4.身心障礙 證明/手冊 5.三個月內診斷證明 ★自行申請提前鑑定者,需檢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惟如鑑定醫院己有台端三個月內之就診紀錄,得免附相關診斷證明。 *受委託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1.身份證 2.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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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通訊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表
如民眾不便至戶籍所在地公所領取鑑定表,請附上申請鑑定表應備文件及聯絡方式並填妥申請表,以郵寄方式辦理,需附回函郵資60元郵票(勿寄現金)。
2.身心障礙證明及福利服務申請流程動畫已公布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站內「宣導推廣」專區,歡迎下載利用。
3.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https://dpws.sfaa.gov.tw/online_apply_menu.jsp
4.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可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符合互惠原則)
5.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附件:申請重新鑑定日期推算;屆期辦理重新鑑定者,請於申辦日期起再至本所領取鑑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