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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1/1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1.產婦或生父設籍本市持續六個月以上。
2.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或無國籍者,其配偶持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前項所稱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日往前推算,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次日算起六十日內》依本要點規定至臺東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檢附文件:申請書、印章、國民身分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限產婦)、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或最近兩個月內含新生兒及 父母之戶籍資料)、領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婦女於妊娠或生育過程胎兒死產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應載明死產日期),依前款規定申請,並得累計胎次計算。
(三) 第二款所稱死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四)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第一款申請人之應備文件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
◆補助額度
第一胎或第二胎 |
第三胎(含第三胎以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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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 |
每位補助新台幣1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