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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申請資格 |
應備文件 |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設籍本縣之未滿十八歲無工作能力或在學之兒童及少年,或有其他原因未於本國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並實際居住本縣之兒童及少年,且其未獲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生活扶助: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父母或養父母雙亡、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或養父母離異、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監護,行使負擔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一方未再婚且無力撫育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五)父母或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致無法工作或經判刑入監服刑,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六)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七)其他特殊事故經各鄉鎮市公所專案函報本府核准或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前項各款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少年之監護權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父母或養父母離異或經認領並約定由一方監護之事由提出申請者,父母仍共同生活或同一戶籍(含同址分戶)情形,不予扶助。 三、依本要點申請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應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規定,其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政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之動產合計平均計算,每人不超過十五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合併不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本要點所稱之家庭總收入、財產、無工作能力等認定方式以及未規範者,準用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四、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包含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若為實際照顧者其配偶應併計) (二)兒童及少年本人。 (三)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 (四)與兒童少年共同戶籍(含同址分戶)或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 (五)兒童及少年經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不列入人口計算範圍,但於福利資訊系統仍須完整建檔,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恢復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五、符合本要點規定領取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月補助之金額及其調整由本府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 |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或兒童少年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年滿十六歲至未滿十八歲者),因懷孕或生育之少年辦理休學者得免附。 (五)其他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