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期間:自115年3月10日起至115年3月27日止,逾期不受理,請於上班時間至本所原民課申請。
另外,為配合原民處財稅資料線上覆核與戶籍資料線上查調,戶內人口皆需簽署「個人同意授權本會進行查調財稅資料服務書」與「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請於申請時一併檢附。
一、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二、資格條件:
(一)依縣府115年3月4日函示,為兼顧全縣公平性及預算可控原則,115年度採總量控管方式辦理,避免案件過度集中及後續衍生行政爭議。本所核配申請案件為建購類1件與修繕類2件,以符合「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等資格之本市具原住民身分市民申請優先受理。
備註:申請案件資格及排序原則如下:
(一)優先順序—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其他符合資格者(如獨居、中老、單親家庭等)。
(二)同一弱勢別內,依下列因素綜合評估排序—
1、居住安全風險程度。
2、房屋損壞嚴重度。
3、家庭成員結構(高齡者、幼童等)。
4、現地勘查實際狀況。
(二)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T 修繕案件特殊情形,申請(繼承)人未成年
參酌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依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四)申請人應為自然人。
(五)房屋所有權人之法定繼承人全體共同提出申請。
三、補助項目:
(一)建購住宅:
1.未逾3年(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3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2.房屋登記原因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並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
3.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二)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2.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四、補助金額: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四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五、審查方式:
備妥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需詳細紀事),全戶所得清單、財產清單與所得稅籍資料各1份(其他如中低收入戶證明或身障手冊等),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個人同意授權本會進行查調財稅資料服務書」與「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入帳存摺封面影本,住宅照片(含門牌照片),修繕所需估價單及其他佐證資料(如: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學證明、無工作能力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六、注意事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有工作能力(16歲以上,未滿55歲(無原住民身分65歲))收入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115年度為29,500元)。
(二)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31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30萬元。
(三)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940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四)已領取本項補助費者,3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如有違反情事,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七、修繕住宅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衛生設備。
(四)無障礙設施設備。
(五)分間牆、門窗、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六)給水、排水設備與管線。
(七)電器管線。
(八)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九)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