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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申請規定如下:
(一)補償對象
1.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2.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土地規定條件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
(1)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2)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3)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2.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三)申請方式及期限
自即日起至112年4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非行政轄區)申請並辦理切結。
(四)申請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國民身份證影本。
3.如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等資料。
4.存摺影本及印章。
5.申請人非本人須檢附委託書。
6.共有持分土地須檢附同意書。
(五)禁伐補償金額度
經112年會勘檢測合格者,每公頃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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