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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服務)項目 | 申請用途 | 應備齊文件 | 下載 | 
| 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請 | 證明文件 | 1.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審核後各留存一份】。 2. 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3. 魚塭土地非屬養殖用地,應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或都市計畫管理機關核發同意作養殖使用證明文件或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經營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者需檢具核准證明文件。 4. 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5. 養殖場位置圖及養殖場配置圖。 6.申請土地上養殖池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 | 請點下方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