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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各4份,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項目及可用地別請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四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定申請
共需1式4份,申請書均須用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1份正本,其餘影印蓋與正本相符章。
- 申請書。
- 經營計畫書。
- 代理申辦設施容許使用委託書(附代辦人之身份證影本)。自辦者免附。
- 最近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可檢附。
-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
- 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 設施配置圖,需套繪地籍並清楚標示地段地號,附圖說檢討各項設施設置面積比例必須符合規定,名稱及面積與申請書相符,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 位置略圖。
- 合法用水證明文件(水權狀影本)。
- 環評自評表
- 申辦室內水產養殖設施應檢附特定區位許可證明文件
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網站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
「應免查範圍查詢」項下「以行政區查詢應免查範圍」查詢「位置是否為環境敏感項目之應查或免查範圍」,若為應查範圍需向權責單位查詢相關意見(可線上申請) 。
*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做養殖池使用:
檢附106年6月28日前既存養殖池航照圖並配置循環水設施。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養殖池,以112年2月20日修正施行前之既存養殖池,且該期間有在養事實者為限,並應檢附航照圖,及用電證明、進苗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在養事實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