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 聯絡人員 管理者
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調解
2019/05/16更新(一)車禍傷害糾紛
(二)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
(三)普通傷害(輕傷)
(四)妨害名譽
(五)妨害家庭
(六)侵入住宅
(七)毀棄損壞
(八)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二、民事事件:
(一)一般損害賠償/車禍損害賠償
(二)買賣糾紛/債務糾紛/投資糾紛
(三)土地/房屋租賃糾紛
(四)土地/土地佔用/拆屋還地糾紛
(五)給付工資/工程款/扶養費糾紛
(六)承攬工程/營建工程糾紛
(七)相鄰/排除侵害糾紛
(八)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動產塗銷設定糾紛
(九)醫療糾紛
(十)繼承糾紛
(十一)通行權/分割共有物糾紛
(十一)其他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之民事損害賠償部分
一、當事人年滿20歲(成年者)
(一) 車禍糾紛
1. 車禍傷害糾紛/車禍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到場。
2. 車禍致死事件: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皆為該事件之請求權人(即為當事人),當事人請攜帶印章、各當事人全戶戶籍謄本、死者除戶謄本到場,若遇有當事人已死亡者,請一併出具該者除戶謄本。另當事人須填寫繼承系統表及請求權人一覽表(本會備有制式格式)。
3.車禍事件之車輛所有人亦為當事人,得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行車執照出席調解。
4.受傷者請攜帶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到場。
5.受車損者請攜帶估價單或維修收據到場。
6.賠償金如須入帳戶者請攜帶金融機構存摺到場。
7.若有向警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者,請攜帶該初判表到場。
(可於事故發生30日後向警局申請)。
8.若有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者,請攜帶鑑定報告到場。
9.若當事人有需要,現場事故圖及現場相片可於事故發生7日後向警方申請。
10.如需保險公司到場協同處理請自行連絡。
(二) 買賣糾紛
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買賣契約書影本、收據等資料到場。
(三) 債務糾紛
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本票/支票/借據/收據等資料到場。
(四) 土地/房屋租賃糾紛
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地籍/建物謄本到場、收據等資料到場。
(五) 土地糾紛/土地占用糾紛
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地籍圖/謄本、土地複丈成果圖等資料到場。
(六) 其他損害賠償糾紛
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侵權行為相關證據資料到場。
二、當事人未滿20歲(未成年者)
1.未成年當事人無須到場,應由其父母(法定代理人)作為該事件之當事人,父母(法定代理人)均須共同出席。
2.請父母(法定代理人)攜帶各自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須有法定代理人及未成年當事人之詳細記事)到場。
3.若為單親家庭者(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權利者),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出席,並攜帶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需有父或母之一方及未成年當事人之詳細記事)到場。
4.其餘應攜帶之文件資料請參照上開各事件類型。
三、 當事人為公司行號
1.公司行號負責人請攜帶公司行號登記資料、負責人身分證及大小章到場。
2.其餘應攜帶之文件資料請參照上開各事件類型。
四、 當事人無法出席須出具委任書
(一) 當事人年滿20歲(成年者)
當事人若無法出席,請委任20歲以上(含20歲)之成年人為代理人,並攜帶當事人之委任書、身分證正(影)本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到場。
(二) 當事人未滿20歲(未成年者)
1.如父母之一方無法出席,請委任得出席之一方為代理人,並攜帶無法出席一方之委任書、代理人之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需有法定代理人及未成年當事人之詳細記事)到場。
2.如父母雙方(法定代理人)皆無法出席,請委任20歲以上(含20歲)之成年人為代理人,並持有父母雙方(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任書、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全戶戶籍謄本(需有法定代理人及未成年當事人之詳細記事)到場。
3.如單親家庭父或母之一方無法出席,請委任20歲以上(含20歲)之成年人為代理人,並攜帶父或母一方之委任書、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全戶戶籍謄本(需有父或母之一方及未成年當事人之詳細記事)到場。
(三) 車禍事件當事人為乘客或車輛所有人
1.依個案各自比照(一)、(二)辦理。
2.若當事人為車輛所有權人,代理人請另行攜帶行車執照到場。
3.乘客或車輛所有人不得委任給該事件之駕駛或騎士(含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及法代之代理人)代為出席。
一 、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已終結者。
二、依法應由法院裁定之事件:
(一)死亡宣告事件。
(二)禁治產宣告事件。
(三)公示催告事件。
(四)假扣押及假處分事件。
(五)督促程序。
三、結婚/離婚
(一)婚姻自由不得附條件、期限,亦即不得調解應否嫁娶事宜。
(二)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婚約之訂立或解除,應由婚約當事人自行為之。
(三)調解離婚僅生合意離婚之效力,尚須當事人自行為離婚登記,無法為強制執行。
(四)子女探視權不得事先拋棄。
四、家庭糾紛/履行同居義務
調解內容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法院難以核定。
五、分居協定
我國無分居制度,法院就分居協定無法核定。
六、否認子女/監護權改定/收養/繼承權拋棄/票據作廢
皆為法院管轄之事件。
七、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離婚時始得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但仍不得協議交由他人行使。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民事事件之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民事事件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民事事件當事人不得自由處分之法律關係者。
(四)依法應由其他調解機關調解之事件。
教育、宗教、土地
2019/05/16更新「總量管制學校」或「額滿學校」分發額滿之後,未能分發入學該校之小朋友,將會改分發到共同學區學校就讀。
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寺廟登記申請,鄉(鎮、市、區)公所初審並會同寺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復審會勘認定審查相關要件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准予登記,並核發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申請表格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免費提供。
內政部98年3月17日台內民字第0980049981號函釋略以:「為輔導寺廟組織建全,倘該年度經寺廟2次以掛號通知信徒仍未到會,均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未能成會,造具失聯名冊貼於寺廟公告欄或門首、寺廟所在地村里辦公處公告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限期30日請失聯信徒與寺廟連絡,限期屆滿未聯絡者,由寺廟造具失聯名冊報主管機關備查…爾後當年度後續召開之信徒大會,上開失聯信徒,得不計入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以輔導寺廟組織建全運作。除寺廟章程另有規定外,倘經連續2年依上開方式處理,並經該寺廟最高權力機構通過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辦理信徒除名。如有異議時由異議人循司法途徑處理。」
本所現場勘查→陳報縣政府→成立聯合取締小組→確有違反使用管制→開立處分書並「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處罰對象: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對非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例外。
>財政與稅務
2019/05/14更新凡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 ,填具契稅申報書表, 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 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6.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仟元。
一般案件(買賣、贈與):
1.契稅申報書一式二份。
領取、申請或購買單位:逕向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股或臺東市公所財政課領取。
2.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貼印花公定契約書影本乙份。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公定契約書正、影本各乙份(免貼用印花)。
領取、申請或購買單位:契約書向臺東縣地政事務所索取。
3.買賣或贈與雙方身份資料影印本乙份(身份証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公司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影本及公司代理人身份影本各乙份。
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檢附義務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印鑑證明書須立約日一年內申請者)。
領取、申請或購買單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5.建物辦有保存登記者請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乙份 。
PS: 以上檢附有關影本資料須註明:『本影印本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加蓋切結章。
法院拍賣案件:
1. 契稅申報書一式二份。
領取、申請或購買單位:逕向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股或臺東市公所財政課領取。
2. 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書(或法院裁定判決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 標購人身份資料影印本乙份(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PS: 以上檢附有關影本資料須註明:『本影印本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加蓋切結章。
農林漁牧經濟建設
2019/05/15更新一、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攜帶身分證、印章 及土地所有權狀。
二、現地勘查,確實無誤後補助之。
三、於每年1-2月及7-8月公告受理申請日期地點,本所屆時派員下鄉服務。
一、申請書。
二、經營計畫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一、災害發生後,隨時向農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通報,公所農情報告員應迅速蒐集農田、農作物受災情形之資料,並編造農田及農作物災害報告表,依限陳報其相關上級機關。
二、到達現金救助或專案補助門檻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啟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三、農民應於農委會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10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30日內完成勘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日翌日起7日內完成轄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救助日翌日起7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審核,並應將核定之現金救助款逕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由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農、漁會發放。
七、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應配合辦理前項損害鑑定及抽查工作。
一、依災損程度分級啟動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程序:
(1)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單一鄉(鎮、市、區)之零星、單純災情,其農產物無收穫面積已達該鄉(鎮、市、區)農情報告最新統計種植面積百分之五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確認後,由其填具勘查報告表,並就勘查結果損害程度達百分之二十之農產物品項,填報建議救助表陳報本會農糧署轉陳本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會同本會當地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勘災小組協助確認災情。
(2)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跨鄉(鎮、市、區)之區域性災情,其農產物無收穫面積已達該區域農情報告最新統計種植面積百分之十以上,經勘災小組勘查確認後,填具勘查報告表及建議救助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目規定程序陳報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3)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農產業損失金額達近三年平均農產值千分之五且逾五百萬元以上者,得逕填報建議救助表並傳真本會據以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1)稻米 :一萬八千元/公頃
(2)雜糧作物:一萬六千元-二萬四千元/公頃
(3)牧草:一萬零七百元/公頃
(4)果樹:六-九萬元/公頃
(5)花卉:六-十萬元/公頃
(6)菇類:六萬元/公頃
(7)蔬菜:二萬四千元-五萬元/公頃
(8)特用作物(檳榔及荖藤、荖葉、荖花未辦妥專案種植登記者,不予救助):三萬六千元-五萬元/公頃
(9)農作物育苗作業室:A.全倒 二千五百元/坪;B.屋頂吹毀 五百五十元/坪;C.苗 十二元/箱
(10)蜂箱(每戶救助總金額最高以四萬九千元為限) :A.全毀 六百元/箱;B.半毀 三百元/箱
(11)塑膠布.溫網室 :A.塑膠布(網)一萬二千元/零點一公頃;B.整體結構四萬五千元/零點一公頃
(12)水平棚架網室 塑膠布(網)A.三千元/零點一公頃;B.整體結構八千元/零點一公頃
(13)菇舍(傳統式) 二十三萬元/公頃
(14)洋蔥苗圃 七萬六千元/公頃
一、申請書六份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登記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租賃契約之影本
三、實施地點土地位置圖及園內道或作業路之平面配置圖
四、身分證、印章
申請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農機出廠證明及發票
申辦請檢附前次請領之農業機械使用證、身分證及印章
工程與都市計畫
2019/05/14更新辦理事項:
1.經人民來電或信件檢舉後,由本所派員至現地勘查後,填寫查報單送府辦理。
2.經本所函文至縣府後,其認定事項及拆除事宜,均由縣府建管科辦理。
1.於活動前7天填妥借用道路申請表。
2.機關工作時間約3~4天函復予申請人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可由本所網站業務專區→工程與都計業務→下載申請書:本所收到申請案後於3-5天內辦理現勘作業,本所依據建築法規頒定之期限認定是否為舊有房屋,民眾依規定檢附有效文件之一(原始門牌編訂時間、原始戶籍遷入資料,房屋稅籍證明書,繳納自來水及用電證明),且該舊有建物不得有改建、增建、加蓋樓層之現況,為核發該項證明之依據,公文作業時間約為5-7天。
社會福利類
2023/06/27更新因為審核需由申請者現居地公所承辦人、里長及公益團體代表至申請人現居住地實地訪視,以符合計畫目標,故需向申請人居住地公所申請,核定過後須向戶籍地核定機關通報。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類別分1.死亡2.失蹤3.罹患重傷病4.失業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6.其他變故。
並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並以同一事由已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實地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一年最多以二次為限。
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汽車駕照。
三、汽車行車執照。
四、上述三項若不同人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身障者跟駕照、行照者同方即可)。
五、申請人及代辦人身份證、印章。
六、申辦身心障礙停車證,請務必繳回舊證,以免被退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檢證向本所(社會課)或社會處申請或換證;該識別證僅能作為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識別之用,應將停車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持有舊停車證,應於舊證快到期前一個月先行辦理,以免福利中斷。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年滿50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且經醫生證明需聘僱專人看護者。
二、您可以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攜帶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2)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3)診斷證明書正本(須由醫師敘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4)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5)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
(6)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
(7)看護費用收據(收據上需蓋上照顧服務員的印章)。
(8)申請人或受款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9)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檢附被委託人身份證影本。
(10)申請人及代理申請人之印章。
(11)身心障礙證明。
申 請資格及應檢附資料:
一、兒童設籍本市單親家庭或生活陷入困境弱勢家庭者。
二、新案由當事人提供所得、財產及稅籍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或由各里里幹事代為申辦。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五、申請人或兒童郵局存摺。
六、兒童年滿15歲以上者應附學生證(有繼續升學高中)。
補 助對象:設籍於臺東縣內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年滿65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
攜帶證件:
一、身份證。
二、身心障礙證明。(博愛卡及陪伴卡須檢附)
三、最近半年內二吋彩色光面照片一張。
四、印章。
一 、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身分證)影本、印章。
三、診斷書(依輔具基準法判斷應否檢附)
四、評估報告表(依輔具基準法判斷應否檢附)。
其他:
一、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二、申請特製機車或汽車、機車改裝者需附特製車輛駕照。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設備應加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者須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同意改善書)
四、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或25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就學者(申請時須檢附學生證 或在學證明影本)
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 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資格ㄧ、二款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一般民眾最近三個月內之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三、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中低收入戶證明。一般民眾需自行檢附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直系血親稅賦證明(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院、出院日期)。有使用材料費、藥品費、病房費、管灌飲食費,為醫療必須,非病患或家屬自行指定,醫囑部分須敘明
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 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之證明。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若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
八、申請人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委由醫院代為申請。
發放對象:每年重陽節前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長者
攜帶證件:
一、身份證。
二、印章。
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郵局為佳)。
四、委託辦理需檢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請至各里辦公處辦理轉帳,每年重陽節敬老禮金直接入帳,方便又安全。
原住民相關
2019/05/15更新一、救助對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三、申請窗口:各縣(市)政府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鄉公所。
四、補助標準:
(一)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貳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壹萬元(需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
(二)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貳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伍萬元,其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參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特殊事項,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一、死亡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死亡證明書正本各一份。
二、醫療補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証明單正本(擇其一)各一份。
三、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四 、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另可打1957大溫暖電話專線,有專任社會工作員提供快速的服務,並依問題與需求,提供可運用的社會福利補助。
針對扶助原住民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部分,原住民族委員會訂有「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對於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之原住民族人,提供建構(含自建)住宅補助每戶補助新台幣20萬元及修繕住宅補助每戶最高額10萬元,申請期間在每年5-6月間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洽辦。
公園及路燈
2019/05/15更新一、本所已建置「臺東市路燈便民服務管理系統」,民眾發現路燈故障時,以下列方式即可輕鬆完成路燈報修:
1.以智慧型手機掃描路燈標號牌上的QR-Code條碼直接報修。
2.撥打燈桿上路燈維修專線:089-348676,輸入路燈編號就可迅速完成報修。
3.透過網路進入臺東市路燈便民服務管理系統網頁上進行報修;若不知路燈編號可以開啟路燈圖查詢路燈位置,進一步查詢路燈編號後再通報。
二、另亦可透過撥打路燈維修專線:089-347402或至本所網站【便民服務】選單下【網路查報】進行報修。
請至本所網站【業務專區 】→【公園路燈業務】下載表單填寫送本所服務台收文辦理。
請至本所網站【業務專區 】→【公園路燈業務】下載表單填寫送本所服務台收文辦理。
請撥打089-347402本所將派員勘查修剪。
私有土地之樹木,本所不予修剪;倘若影響公共安全及行車安全之虞或妨礙交通、號誌或阻擋行車視線及影響公共路燈照明者,本所將 可協助修剪影響交通及照明部分。
殯葬相關
2019/05/15更新攜帶死亡證明書、申請人身份證、印章親自或委託合法之葬儀社至本所辦理。(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獲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之葬儀社。)
攜帶亡者除戶謄本及火化許可證(遷出或起掘許可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印章親自或委託合法之葬儀社至本所辦理,選定塔位後須於一個月內繳費,並於繳費後3個月內完成晉塔。
曾住本市,但已遷移外縣市者辦理火化須攜帶死亡證明書及曾住本市時之戶籍謄本(謄本抬頭之住址須為臺東市之地址)且清楚註明居住時間連續4個月以上。
因本市自治條例之規定,僅優惠臺東市之市民及曾居住臺東市之市民,臺東縣其他鄉鎮民眾並未在優惠之範圍內,故曾住臺東縣之縣民,但遷移至外縣市者依規定以外縣市民眾計費。
依本市自治條例規定,本市市民直系血親比照本市市民收費,申辦時請攜帶死亡證明書、亡者直系血親現住本市之戶籍謄本並須清楚註明居住時間達6個月以上。
本市自治條例規定凡具低收入戶身分之民眾,只要持低收入證明,使用殯葬設施於10日內其規費一律減半優惠(非本市市民亦同);但中低收入戶民眾並未在優惠範圍內。
環境清潔類
2019/05/15更新水溝疏濬以道路及住家前公家機關設置之水溝為限,依規定自家後方水溝請自行清除,不在本所服務範圍內。
經確認其是否為私有或公有地後,發文該地管理人限期改善,空地若屬本市轄下之公有地,則由本隊逕為處理。
所謂「垃圾強制分類」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民眾排出廢棄物時,應將垃圾分類,目前規定之分類為「資源」、「廚餘」及「垃圾」,分別送至資源回收車、垃圾車加掛之廚餘回收桶及垃圾車,如未落實分類可處以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應回收】:廢紙類、廢塑膠類、廢寶特瓶、廢鐵鋁類、廢金屬類、廢輪胎類、廢塑膠袋、廢玻璃瓶類、廢保麗龍、廢家電類、廢電池、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及農藥廢容器(如家用殺蟲劑空瓶)、廢鋁箔包、廢光碟片、廢藥品容器。一般爭議性種類:比如保麗龍、乾淨衣服、乾淨塑膠袋、各式日光燈管(泡)等、飲料杯、保麗龍杯、紙便當盒、機車輪胎、雨傘等都要回收。
【不回收】:平面玻璃(如門窗、桌面玻璃等)、玻璃纖維FRP物品、汽機車座墊、塑膠膜、塑膠繩、塑膠布、尼龍繩、樹脂安全座椅、護貝膠膜、腳踏墊、塑膠製印台、旅行袋、膠帶、塑膠花盆(滲石灰)、泡棉、石棉、石膏板、髒污或無法清除乾淨之保麗龍、髒的塑膠袋(沾有湯汁、油漬、血水或殘渣)等。
《廚餘》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
種類:
【可回收】:一般家庭剩菜剩飯、麵食、魚、蝦、肉類、內臟、生鮮或熟食、過期食品、纖維較多之菜葉(例如煮食前撿剩的菜葉、菜根)、殼(蝦、蛋、瓜子類)、雞鴨禽畜類之小骨頭、瓜果皮(水果外皮例如西瓜皮、橘子皮、柳丁皮等) 、水果渣、茶葉。
【不回收】:硬質果皮(柚子皮、榴槤殼、芒果子、桃子心、甘蔗渣、荔枝殼、椰子殼等)、牛骨豬大骨等骨頭、魚刺、玉米心、玉米外皮葉、貝殼(如蛤蠣殼)殘殼、筍類外殼、鳳梨頭、牙籤等請投入垃圾車內。
【如何回收】:請民眾將廚餘用適當容器盛裝並瀝乾水分後,將廚餘倒置於垃圾車後附掛之藍色廚餘桶;如非家戶及事業單位產生大量之廚餘時,可委託本所清潔隊專車清運,以每公斤4.8元計價收費。
兵役相關
2019/05/15更新尚未服役之役男出境應先經核准,辦理情形如下。
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核准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年;須由學校先行將推薦出國學生名冊送役男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定,核准後再由學生逕至縣市政府民政局加蓋護照出境核可章。檢附證件:護照 。
二、役男申請短期出境(旅遊、探親等),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
申請出境請逕自<內政部 役政署>網路申辦服務申請,列印核准單後隨護照攜出。
一、役男:19歲之年1月1日 ~ 36歲之年12月31日的役齡男子。
二、非役齡男子,出國是不受兵役限制的,例如:18歲或18歲以下的男子想出國觀光,不需要辦理任何申請即可自由出境。
一、公費複檢:請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至鄉鎮市公所申請,經縣政府兵役科審核通過後,縣府安排複檢日期及醫院,通知役男按時複檢。
二、自費複檢:請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至鄉鎮市公所申請,複檢日期及複檢醫院由役男自行安排,但是費用需自行負擔。
三、複檢醫院:(1)三軍總醫院 (2)台北榮總 (3)台大醫院 (4)台中榮總 (5)台南成大醫院 (6)高雄榮總 (7)花蓮慈濟醫院,僅限上述七家,其他不列入。
一、請逕自內政部役政署的官方網站,點選 【役男申請代辦體檢】,進行網路申請即可。
二、外縣市代辦體檢有名額限制,最好還是回戶籍地進行體檢。